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字第4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游秀雯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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