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聲請人 林箕穗 即債務人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查,依本件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所載,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務人財產僅有西元1998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一輛,而債務人之配偶 蘇春慶 係大陸地區人民,並無恆產,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就是否將上開汽車一輛排除於清算財團範圍,並逕為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至本件裁定之時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等,均表示同意將上開汽車一輛排除於清算財團範圍外,並同意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其餘債權人則均未表示反對意見,而本件債務人之上開汽車,領牌使用至今已逾十年,衡情確無殘餘價值,縱強加變價,亦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自應由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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