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蔡家祥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編號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應予更正為貳拾玖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上揭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之債權誠有可議之處,請求本院予以查明云云。
三、經查,本院於99年8月30日函詢各相對人,各相對人覆以本院當時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債權計算書、信用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等,其中,僅相對人國泰世華債權部分陳報其曾於98年7月6日受償1,000元,而於抵充程序費用後,全部債權僅餘新臺幣295,768元,除此之外部分經審查後並無疑義,是異議人提出之異議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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