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58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58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五八八七九號
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藉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並修正發票人之正確住址。
二、請聲請人補正聲請狀內之票面金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王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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