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