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870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被告等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第4016號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5612號),均提起上訴,經本院改用通常程序,並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就甲○○、乙○○恐嚇部分均撤銷。
甲○○、乙○○被訴恐嚇部分均無罪。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按被告乙○○同時另涉賭博犯罪部分,則未據上訴)因與友人丁○○(按係同案被告,惟未上訴)、年籍不詳綽號「 小珍 」之成年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0日簽賭由告訴人丙○○(按亦係同案被告,惟亦未上訴)所經營之「臺灣大樂透」賭博,後雙方發生彩金之糾紛,丁○○、被告乙○○竟以言詞「如不付錢有追殺命令,要至你住處放鞭炮等語」告訴人丙○○,致其因之心生畏懼,隨即透過被告甲○○及組頭 張耀升 (按亦係同案被告,惟亦未上訴)出面協調,簽立切結書並陸續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面額為15萬元及10萬元各2紙(合計50萬元)之支票4紙予丁○○、被告乙○○。另被告甲○○於94年1、2月間,以電話向告訴人丙○○恐嚇「你如果真的票止付下去,你們絕對出人、出事情,我敢說這一句」、「我敢跟你說這句,這句我敢大聲跟你說,你真的票給他止付,絕對出事情」、「你票止付,票止付絕對保證百分之一百出事情,我敢說這樣」、「那是我在想的,應該是百分之一百會這樣,票開出來沒有給人家領,說真的光是拿票要來找你,你說,說一句難聽的,你人靜靜的被押走,你不知道押到哪,你都不知道,我敢跟你說」、「你坐下去船破海坐底,最後是沒辦法收拾,或是出人命,還是假使人被押走怎樣,這你們自己稍微去想一想,不要亂亂做」等語(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漏載「「你坐下去船破海坐底,最後是沒辦法收拾,或是出人命,還是假使人被押走怎樣,這你們自己稍微去想一想,不要亂亂做」等語),致告訴人丙○○心生畏懼。嗣於94年7月1日11時許,因不知情之 呂俊德楊政達張貴恆 持告訴人丙○○所簽發上開面額15萬元之支票向告訴人丙○○催討,經告訴人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簽賭告訴人丙○○所經營上開「台灣大樂透」賭博,並與告訴人丙○○發生彩金之糾紛,被告甲○○亦坦承確在電話中對告訴人丙○○說過「我敢跟你講,你如果票止付,絕對出事情,我敢說這一句」、「你票止付,絕對百分之一百出事情,我敢這樣講」、「那是我在想的,應該百分之一百會這樣,說難聽你人靜靜的被押走,押到哪你都不知道,我敢說」等語,惟被告甲○○、乙○○2人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被告甲○○辯稱:伊當時只是幫丙○○做中間人協調,伊怕丁○○跟丙○○會出事情,才講這些話,並沒有恐嚇丙○○的意思等語;被告乙○○則辯稱:伊沒有跟丁○○一起去找過丙○○,也沒有恐嚇丙○○等語。經查:
㈠被告甲○○部分:
⒈被告乙○○與丁○○、「小珍」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0
日簽賭由告訴人丙○○所經營之「臺灣大樂透」賭博,後雙方發生彩金之糾紛,並由告訴人丙○○找被告乙○○之父即被告甲○○出面聯絡協調解決等情,業據告訴人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明確,並為被告甲○○、乙○○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不否認,復核與同案被告張耀升、 王林淑貞 、丁○○3人供述之情節,均相符合,另有告訴人丙○○所提出簽單2紙,在卷可稽,雖堪認定。
⒉又被告甲○○受告訴人丙○○上開所託之後,曾在第2段與
告訴人丙○○之電話聯繫中,對告訴人丙○○說「「你如果真的票止付下去,你們絕對出人、出事情,我敢說這一句」、「我敢跟你說這句,這句我敢大聲跟你說,你真的票給他止付,絕對出事情」、「你票止付,票止付絕對保證百分之一百出事情,我敢說這樣」、「那是我在想的,應該是百分之一百會這樣,票開出來沒有給人家領,說真的光是拿票要來找你,你說,說一句難聽的,你人靜靜的被押走,你不知道押到哪,你都不知道,我敢跟你說」、「你坐下去船破海坐底,最後是沒辦法收拾,或是出人命,還是假使人被押走怎樣,這你們自己稍微去想一想,不要亂亂做」等語乙節,業據本院於97年4月10日審判期日時當庭播放勘驗由告訴人丙○○所提出電話錄音帶乙捲(B面)後查證屬實,此有本院97年4月10日審判筆錄(第3、4頁)可稽,亦為被告甲○○所供承不諱,雖亦堪認定。惟:
⒊查被告甲○○受告訴人丙○○上開所託之後,曾先後與告訴
人丙○○在電話中連繫對話至少3次,此揆諸業據本院於97年4月10日審判期日時當庭播放勘驗由告訴人丙○○所提出上開電話錄音帶乙捲(B面)後,本院上開勘驗筆錄之勘驗結果記載「一、錄音帶B面中有三段丙○○、甲○○之電話中對話,第一段時間長約1分37秒,第二段時間長約36分26秒,第三段時間長約7分。第一、二段對話內容應是由丙○○打電話給甲○○,第三段對話內容應是由甲○○撥打電話給丙○○」即明,而其中僅上開第2段之電話錄音中,被告甲○○確曾對告訴人丙○○說「你如果真的票止付下去,你們絕對出人、出事情,我敢說這一句」、「我敢跟你說這句,這句我敢大聲跟你說,你真的票給他止付,絕對出事情」、「你票止付,票止付絕對保證百分之一百出事情,我敢說這樣」、「那是我在想的,應該是百分之一百會這樣,票開出來沒有給人家領,說真的光是拿票要來找你,你說,說一句難聽的,你人靜靜的被押走,你不知道押到哪,你都不知道,我敢跟你說」、「你坐下去船破海坐底,最後是沒辦法收拾,或是出人命,還是假使人被押走怎樣,這你們自己稍微去想一想,不要亂亂做」等語,其餘上開第1段及第2段之電話錄音中則均未見被告甲○○對告訴人丙○○說及此語,且上開第1段及第2段之電話通聯,均係由告訴人丙○○主動撥打給被告甲○○,甚至被告甲○○在上開第3段撥打電話與告訴人丙○○連繫時,告訴人丙○○亦未有因被告甲○○前在第2段電話連繫中曾對其說「「你如果真的票止付下去,你們絕對出人、出事情,我敢說這一句」、「我敢跟你說這句,這句我敢大聲跟你說,你真的票給他止付,絕對出事情」、「你票止付,票止付絕對保證百分之一百出事情,我敢說這樣」、「那是我在想的,應該是百分之一百會這樣,票開出來沒有給人家領,說真的光是拿票要來找你,你說,說一句難聽的,你人靜靜的被押走,你不知道押到哪,你都不知道,我敢跟你說」、「你坐下去船破海坐底,最後是沒辦法收拾,或是出人命,還是假使人被押走怎樣,這你們自己稍微去想一想,不要亂亂做」等語,而因之心生畏懼拒絕接聽或在上開第3段電話連繫中,對被告甲○○表現出任何唯唯諾諾之情,反而在上開第3段電話連繫中對被告甲○○說「商量也是說要法律去制裁啦,對,他靠流氓多,我讓法律去制裁」、「商量也是說要法律去制裁啦,對,他靠流氓多,我讓法律去制裁」、「讓法律去走就好了,怎麼會不能收拾」、「我告下去他敢對我怎麼樣,對不對,如果有怎麼樣都要找他,我人如果有什麼事情就都是他做來的」、「告下去是保全我的安全」、「沒告下去被人家硬去玩的,被人吃玩的」、「如果沒辦法,就讓法律去制裁」、「我現在大哥大給他打都沒在接」、「他約我今天要跟我說」、「對啊,我前天打給他,他也說我這幾天有事情,我要禮拜日,禮拜日就是今天,他說我後天在跟你說,今天嘛,要跟我說,我現在打都打不通這樣子」、「你就,你見證人如果看到就勸他,不然你一些給他還他,你就每樣都用假的,詐騙,人都有證據了,你如果說一些還他,大家就都沒事」、「我也是這樣跟他說啊,我也是這樣跟他嗆啊」、「我有跟他嗆,我有跟他嗆」等語(見本院上開勘驗筆錄附件譯文第15至17頁)在卷,此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附件譯文乙份可佐,則告訴人丙○○於被告甲○○在上開第2段電話連繫中對其說「你如果真的票止付下去,你們絕對出人、出事情,我敢說這一句」、「我敢跟你說這句,這句我敢大聲跟你說,你真的票給他止付,絕對出事情」、「你票止付,票止付絕對保證百分之一百出事情,我敢說這樣」、「那是我在想的,應該是百分之一百會這樣,票開出來沒有給人家領,說真的光是拿票要來找你,你說,說一句難聽的,你人靜靜的被押走,你不知道押到哪,你都不知道,我敢跟你說」、「你坐下去船破海坐底,最後是沒辦法收拾,或是出人命,還是假使人被押走怎樣,這你們自己稍微去想一想,不要亂亂做」等語後,告訴人丙○○是否確實因之心生畏懼,已容有置疑,至為顯然。
⒋又被告甲○○除在上開第2段電話連繫中,確曾對告訴人丙
○○說「你如果真的票止付下去,你們絕對出人、出事情,我敢說這一句」、「我敢跟你說這句,這句我敢大聲跟你說,你真的票給他止付,絕對出事情」、「你票止付,票止付絕對保證百分之一百出事情,我敢說這樣」、「那是我在想的,應該是百分之一百會這樣,票開出來沒有給人家領,說真的光是拿票要來找你,你說,說一句難聽的,你人靜靜的被押走,你不知道押到哪,你都不知道,我敢跟你說」、「你坐下去船破海坐底,最後是沒辦法收拾,或是出人命,還是假使人被押走怎樣,這你們自己稍微去想一想,不要亂亂做」等語外,亦多次在上開3段電話中對告訴人丙○○說「我就叫他打電話給你,你跟他約看怎樣,什麼樣,我幫你找讓你跟他接洽這樣」、「好吧,看你們怎麼樣,這清楚,我想是,那有什麼好再說的,你還有要錢給他,不然要怎麼講,我不知道」、「好啦,我給你們傳達給你,看你們要怎麼樣,說一句要相殺人命也沒有我的事,看你們要告他,還是,我昨天有跟你們說,要用流氓跟他們輸贏怎樣,跟他們砰砰也是你們的事」、「對啊,這樣才是對,我們年紀這麼多,講話,你說這麼多天,這樣就不對,昨天到現在那有說你跟我講這麼多天,對不對,我們年紀這麼多,說話要有標準,對不對」、「我不知道啦,有詐騙沒有詐騙怎樣,我不知道啦,反正,反正那是你們的事,看你們要怎樣用,要告他,也是我也沒意見,你們要相殺,我也沒意見,對不對,好了」、「有啦,我那個算是前天晚上有跟他聯絡,我昨天沒空,所以沒打給你,你就說與他通過一次電話」、「他說是說那是他的朋友,他的朋友是真的,算是說那個,那個他,算是他,什麼樣他都不知道啦,他就....」、「你既然要說給我聽就不用問我了,對不對,我有去找他,他說跟你拿這樣說是還是很少啦喔,算是他們那個,算是昨天晚上,算是前天晚上,我們說是前天晚上,他說明天他,明天就是昨天,昨天他們出事情說要下去高雄啦,要下去高雄啦,說那個,他們要下去高雄啦,算是說他在說跟你們拿這樣還是很少啦,你不要跟他說要怎麼樣又怎麼樣啦,說如果出人命那是沒有他的事,我說是我可以說沒有我的事啦,啊你們去做的,我是不知道啦,算是說,說一句比較難聽的,他們說要放,說如果是去放鞭炮,放鞭炮是什麼意思,我是,應該你們聽得懂,我....」、「我說你們不能這樣搞,你們這樣搞下去也是對你們也不好,我也這樣說,我說不要說放鞭炮的事,放鞭炮這樣子對你們也不好,應該說我現在再跟你們說喬一下讓你們那樣,有什麼事沒有我的事,確實也沒有我們夫妻的事情」、「去這也是你們歡喜給他簽的,你這不能怪我們,對吧!你現在」、「帶來,算是這話說來,那個也是你們要給他簽的,他們也現金來給你們簽怎樣,簽牌事實我們也不知道,他還交代中了不讓我們知道,事實上我們確實就真的不知道,我們只有是能說做到如此,說一句快一點,說一句快一點,要放鞭炮要去相殺是怎麼樣,這你怎麼可以怪我們,對不對?你說要我找他們,找他們,你就說前天晚上,算是前天晚上,你就說有跟他通過兩次電話,事實你就還先跟他通過電話,你何必一直找我幹嘛」、「說就是這樣,說就是我現在這樣給你回答這樣子就對了,你說,我就是那晚去找約在外面,我也不知道他家在哪,我也不知道,用電話通約在外面,約在外面他也是說,說你有跟他通過二次電話」、「跟他通過兩次電話啦,他說去簽也是他朋友啦,有什麼怎樣做手,事實我也不知道,這種我們就不知道,簽什麼號碼我們就是不知道,你有什麼根據,有沒有?他如果說,你說要告,他說要告你去告他啊」、「這我不知道,你搞下去,說一句比較快的,我就這樣跟你說,你最好是把我錄音下來,你們搞下去,也沒有我的事,對不對,你們搞下去,相殺人命,還是怎樣,那我沒辦法去給你們負責,再次找人怎樣,對不對,我是最坦白跟你講」、「這我不知道啦,這我是不知道啦,你算是說,我見證人,真的有看見好像說,這個這個這個字寫在在在,在在,錢我知道,真的,啊你責任,我要有什麼責任,對不對!我說個實的,我也不是說,講一句較快的,我也不是說有賺湯有賺粒,還是說我有怎麼樣,對吧,你就還會說他們說不要讓我們知道,你想這樣子你還不相信我們不知道這件事情,是不是,我們年紀都60幾了,你憑良心說,好不好?你如果說我們今天知道這件事情,說王的跟他老婆來跟我們騙,對不對」、「這我不知道啦,不是,我意思是說,我們兩個這樣說,我跟你說啦,我說給你聽他們那種是雙腳帶一支藍葩的啦,我跟你們講,你們是跑不掉的,這樣我敢跟你說,你們假使說,假使說他們其中有人出事情,他們人人馬那麼多,你是光的,他們是暗的,這樣我敢說這句,這句話這是我覺得說我們大家是好朋友,這是講個坦白話,你如果出事,不要再打電話給我找我這樣子就好了,對不對,是吧?啊我們,你們,我們是光的,他們是暗的,假使說他們那邊若被你怎樣,假使說有什麼問題,他們人馬,他們人馬也那麼多,他要找我們,我們不知道,時時刻刻我們也不知道,有要來找我們,我們也不知道,我是這樣跟你講,對不對,你如果以後有什麼事,像是出人命,還是說,還是說怎樣,你不要再打電話找我,我也沒辦法,事實給你想,我哪有辦法,是不是,他就還跟你說不要跟我們說,我們事實就不知道,你們找我,我也找他不到,我也沒辦法啊,對不對,我們這是說話要公道,我們年紀有這麼多了,你如果要惹這個事情出來,你船破是海坐底啦,我跟你講,當作話說」、「啊這我跟你說啦,兄弟事,在做事情,跟我們想的沒有那麼單純,你就這樣講,對不對,兄弟事在做事情,說一句,那出門出來怎會空著身軀出來,你想也知道,對不對,兄弟事做事情跟我們生意人在做事情,想的不一樣啦,你就要瞭解這樣,對不對」、「這是我在想的啦,這是我在想說怕會出人命,不要搞最好,我是這樣跟你說啦。大家好朋友我是這樣說,我也不,我也不是愛事情啦,我也是不要讓你這樣打電話來這樣打擾啦,我說個最坦白的」、「好啦,好啦,不然看你們想要怎麼搞,你去跟他搞,你不要再找我,這樣就好了,對不對」、「找我?你如果,說一聲他如果來,你如果出事情,他們如果來找你們,我也不知道,你要找我,我就辦法嘛?對吧,我一個人能檔子彈嗎?我說個最坦白的是這樣啦,對不對,你找我,我能有辦法幫你檔子彈是嗎?我們說最坦白的就是這樣,對不對,不然我這條命,不要這條命來配他就樣不就好了,你講這樣」、「我跟你說啦,如果說兄弟事如果只是這樣,他怎麼會怕你找,我們說個最坦白的,我敢說這句啦,他就社會在奔波的,那會怕印一個手印,說在在在找啦,對不對,雙腳帶一個藍葩啦,晃來晃去這樣,我跟你說啦,他要找我們隨時要找,時時刻刻找得到啦,我們要找他沒有那麼簡單的啦,刑事警察在抓人在找人就沒那麼快找了,我們去哪裡那麼快找,他暗的,他要用暗的來說真的要找我們是很簡單就會中的,我跟你們說個實的啦,你們如果要搞,我是大家好朋友,我是勸你啦,你如果要搞也是沒辦法,我也沒,我也沒叫你說不行啦,對不對」、「我是說,最好是說,你如果說支票要給他擋起來,包括你第二個兒子也有出來,你女兒也有出來,你也有出來,大家都會,你們如果出事情,我跟你們說個最實的,出事情,我們事先,我最好是說出來的話,你有錄音下來啦,最好是搞下去,我是有一直叫你說,你不要去這樣搞,如果搞下去,你找我,我是沒辦法啦,說起來,不然你只有叫我說,如果要打是要打打我這樣就好,你只有可以去說這句就好嘛,對不對,我就,你真的,我這無辜的,你一直你要找我,我是要叫我去怎麼樣啦,對不對,我們說話要公道,天理要對良心」、「我敢跟你說這句百分之一百沒辦法可以收回的,你如果支票把人家擋下來,絕對百分之一百就出事情啦,我敢跟你說這句,你出事情會怎樣我不知道啦,我不敢給你負責」、「我在想是說最好你們母子、兒子、女兒、你先生,你們商量看看,這件事情做下去的嚴重性,可不可以做,商量看看,你不要自己一個人靜靜的做,你做下去船破海坐底,最後是沒辦法收拾,或是出人命,還是假使人被押走怎樣,這你們自己稍微去想一下,不要亂亂做,他們這種,我跟你說,他們這種人,你社會事應該,你也曾聽人家說,這有法律是有法律,大家那有在守法律,有一些不守法律的死犯、跑路的,那有在守法律,對不對,那如果是我們老實人、生意人是當然守法律,那台車該那裡不能停,停了被人開單也要拿去繳啦,對不對,你如果是贓車他怎麼會去繳,紅單就紅單,他是贓車,作案的贓車他那會繳什麼紅單,什麼繳的很貴,那貴的到他,總而言之,我們跟那種人不能比,這樣子說起來就是這樣就對」、「你如果要做事情沒關係,你們大家商量,夫妻、兒子、女兒就都有參加,你們商量看看,這件事可不可以做,做下去後果會怎麼樣,你們商量好才去做,不要隨便做一做,之後再打電話來找 王仔 ,我就拿你沒辦法,不然你最多叫我去擋子彈就好了,不然你要,我哪有辦法,對不對,我哪有辦法怎麼樣,我們夫妻哪有辦法怎麼樣幫你們排解,不然是說他,叫我們夫妻倆擋子彈,擋子彈不就他要來打到我,他如果要打到你們,我哪有辦法,他們要做的事情,何時來,突然來怎樣,我們哪有辦法,你叫警察在那給你保護,你也沒辦法24小時都保護到,你想是不是這樣,對不對,你光一直怪我們夫妻,我們夫妻,你話說起來,也不是說,雖然說叫你,他跟你,帶你們去的,簽是沒錯,人去簽也是現金給你簽怎麼樣,對不對,我們,他也是交代說不要讓我們,我老婆知道,你如果是說我們這如果就知道,故意說怎樣做,你今天,我們我們夫妻,我老婆來承擔責任,對不對,你,給你,你這樣子,你自己就瞭解這個意思,你今天,我就話給你說這麼多了,你如果出事情你不要再找我們,對不對,我們也沒辦法找,不是說有辦法說不幫你做事情啦,就應該做的我們就有做了,你再來沒辦法做的我們也沒辦法,你刑事警察,你說要抓人抓不到,你就有辦法是嗎?對不對,我們說話要公道,你現在只有要咬我,咬我我也沒什麼可以讓你咬,對不對」、「喔,這時年到了,事實我也是沒空,對不對,你根本事實喔,我跟你說啦,我們說個實,比較坦白的啦,騙我也不知道,沒騙我也不知道啦,最好是說這件事情」、「他們那群人,說一句比較快的,那有的死犯的也有,我跟你們說,你社會的事情,死犯很多,對不對,搞下去我說一句最難聽的,萬一你人如果失蹤,反倒是費事,我敢說這句啦。不要搞是,我是勸你們不要搞有比較好啦,你如果給你搞到說他們這邊有人會抓去關,抓去關後邊的人也還是有很多,你,人家怎麼會放過你們,你等下如果人失蹤了要怎麼辦,對不對,我是大家是好朋友說一些這種話給你們聽,你如果要搞我也不敢叫你不要搞,你,我那天也說,不然你用兄弟跟他去喬,去跟他拼也沒關係,拼一拼怎麼樣,拼一拼是不是如果相殺人命,還是說兩方面如果怎麼樣,是不是一樣又找到這邊來,對不對,我們是跟他們較沒得拼啦,我說一句實的啦,我是勸你啦,你如果要搞,我也不敢叫你不要搞,你儘管給他搞,搞看看他們那些能讓你抓得完,你想也知道,他們暗的,要來找我們,什麼時候要來找我們,我們不知道啦,我們現不現,不然你除了搞一搞,你出國搬到外國去啦,讓他找不到,不然他,現在說一句快的,你這樣想也知道,對不對,我是勸你們說,他如果要跟你說,你看要怎麼跟他說,你如果要追求說要錢回來,我敢說百分之一百說不可能啦,你說組頭,你如果有辦法跟他追錢回來,我才不相信,說一句比較快的,人家兄弟給他錢拿去也分去也吃光了,你如果組頭,你自己說的,說組頭把你吃去了,那是你說的,對不對」、「你如果錢有辦法討回來,我敢說一句啦,我隨便你說要怎麼樣啦。人兄弟事,錢人既然拿去,已經吃完分完了,這樣說,說一句比較簡單就是,那有能,鴨寮怎麼能在放蚯蚓,錢拿去怎麼可能再拿回來還你,你想也知道,對不對」、「我跟你說啦,告好像藥漏,你生意人最好是,是說他那個如果有地方找人,知道他住在哪裡那種是,那種我不知道啦,你如果說,你強要來搞這個對你是不好啦,我敢說這句啦,你如果要一直搞這個,搞到今天如果出人命,出事情喔,是反倒不好啦,那是說大家我們是好朋友,好像說相勸相勸啦,我們跟他們不能挺的,他,好啦,讓你說,就算說那個組頭,那個就算說那個有事情啦,他有辦法一次叫那麼多人來,難道真的真的那個有出事情」、「這怎麼樣,我是勸你這樣啦,你最好是不要搞比較好,搞下去大家應該是對你比較不好啦,我是敢說這句啦」、「對啊,你就聽我說,我是說給你聽,給他知道一下,你們大家商量一下,要用兄弟要跟他輸贏也好,要用法律也好,還是要怎麼樣,你們大家要商量一下,以後有事情才不會,你兒子不會怪你,你女兒不會怪你,你先生也不會怪你啦,那個商量好你們去做都沒關係啦,好像說你,我說一句比較不客氣的話啦,你不要找我的麻煩啦,你找我的麻煩,我也我也,我們那個,你們那個那個洪小姐他就知道,我也不是說,你如果這樣好像說針對找我,也不好啦,我也沒辦法,你如果要找我」、「有法律是有法律啦,有法律不過大家沒有守法律,是說我是這樣給你提醒一下,你們夫妻、母子就要去商量一下」、「這樣才能做啦,不要做一做還讓你先生,你兒子怪你,做一做事後會怎麼樣你們大家去考慮看看一下,考慮看那個後果啦,我們人是要考慮到後果,不能說眼前,你們去商量看看,這樣子我只有跟你們說這樣」等語(見本院上開勘驗筆錄附件所載)明確,此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附件譯文乙份可稽,足證被告甲○○原與丁○○、告訴人丙○○等人之上開簽賭糾紛間,本無任何關聯,且事後係告訴人丙○○請託被告甲○○代為連繫丁○○出面解決上開糾紛,被告甲○○始會就受託乙事先後與告訴人丙○○間有上開
3段之電話連繫,再揆諸被告甲○○對告訴人丙○○所說上開內容以觀,被告甲○○多有不願扯入丁○○、告訴人丙○○等人之上開簽賭糾紛乙事之語,是被告甲○○就丁○○、告訴人丙○○等人間上開簽賭糾紛乙事,顯無恐嚇告訴人丙○○之「動機」可言,且被告甲○○雖曾對告訴人丙○○說「你如果真的票止付下去,你們絕對出人、出事情,我敢說這一句」、「我敢跟你說這句,這句我敢大聲跟你說,你真的票給他止付,絕對出事情」、「你票止付,票止付絕對保證百分之一百出事情,我敢說這樣」、「那是我在想的,應該是百分之一百會這樣,票開出來沒有給人家領,說真的光是拿票要來找你,你說,說一句難聽的,你人靜靜的被押走,你不知道押到哪,你都不知道,我敢跟你說」、「你坐下去船破海坐底,最後是沒辦法收拾,或是出人命,還是假使人被押走怎樣,這你們自己稍微去想一想,不要亂亂做」等語屬實,惟如綜合被告甲○○與告訴人丙○○上開3段電話連繫之全部內容後,被告甲○○當時顯應係基於朋友受託情誼,分析丁○○、告訴人丙○○等人間上開簽賭糾紛乙事之嚴重性及告訴人丙○○當時欲處理上開糾紛方法(即「止付支票」)之後果予告訴人丙○○聽,自亦無恐嚇告訴人丙○○之「犯罪故意」可言,至為灼然。
㈡被告乙○○部分:公訴人起訴被告乙○○涉有恐嚇犯嫌云云,
不僅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在卷,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乙○○有打電話給你嗎?)沒有,他只有到我家。都是甲○○跟我聯絡」、「(乙○○去你家時有無講什麼恐嚇的話?)他94年2月28日來我家時我剛好不在,我先生告訴我說他有來過」、「(我何時用哪一句話恐嚇你?)他到我家時我不在,他沒有恐嚇我」、「(甲○○有沒有跟丁○○一起去找過你?)沒有,丁○○是跟二個叫「 阿青 」、「 阿良 」的男子一起來找我,那次甲○○夫妻及乙○○都沒有一起來」等語相符,足認被告乙○○本人於
94年1月11日10時許,確未與丁○○一同前往找告訴人丙○○,自無與丁○○一同於上開時地恐嚇告訴人丙○○「如不付錢有追殺命令,要至你住處放鞭炮」等語之可能及行為,至為顯然。
四、綜上所述,原審以被告上開恐嚇犯行事證明確,而判處被告甲○○、乙○○各有期徒刑3月,並均准以銀元3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揆諸上述,容有未合,本件上訴人即被告2人之上訴,均有理由,是原判決就被告2人恐嚇部分,均屬無可維持,應均予撤銷,並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及第452條之規定,先將本件被告2人被訴恐嚇部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自為第一審判決。
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2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均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上開犯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均諭知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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