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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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周柏睿 被告 黃閔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閔誠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周柏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