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謝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
許世賢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一澊 律師被告 范綱仁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告 范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