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9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2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