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所有權買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撤銷所有權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500元(98年度系爭建物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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