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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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284│拘役55日│97年7月20日│本院98年度中交簡│98年3月9日│││條第1項前│││字第101號簡易判││││段之過失傷│││決││││害罪│││││├─┼─────┼────┼──────┼────────┼──────┤││刑法第30條│拘役50日│97年10月19日│本院98年度中簡字│98年8月19日││2│第1項、第│││第2005號簡易判決││││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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