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9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碧雲 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2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