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94號

原告周甜住○○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嘉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完整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

二、依上揭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其上之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身分證字號」,向戶政事務所調取「全部」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補正全部被告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址:

㈠請仔細核對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所載之姓名、地址是否有更動,若有更動,請具狀表明更正被告姓名、地址(並將更正部分以特殊色彩標明)。

㈡核對所調取之全部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其最新戶籍謄本之「記事欄」,若有新發生或發現所有權人或抵押權人「已過世」(下稱「被繼承人」)者,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及依調取之土地登記謄本查明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如否,請以書狀聲明由該「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部分辦理拋棄繼承或已辦理繼承登記,請以書狀聲明由有繼承系爭土地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均需按承受訴訟人人數提出繕本。如有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形(如被告已成年、受監護宣告等),亦請一併具狀承受訴訟並提出繕本。如該「被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原告提出之土地公告現值並未能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適宜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茲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限內,查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及依上開說明意旨,按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薛福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