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 莊順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2年1月31日刑事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再審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再審制度,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得聲請再審之對象包括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者,以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或有罪、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同法第422條各款所定之事由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另按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就再審之聲請無論係何理由提出,均須於「原判決確定後」始得提出,此為法定之程序。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50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惟該判決係於民國102年2月27日送達檢察官,因上訴期間為10日,則10日之末日為102年3月9日,惟該日適為休息日,故本件上訴期間末日應為102年3月11日,此經本院調閱全案卷證後查明屬實。乃聲請人於102年3月8日即對該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有本院收狀之章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時,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50號判決應尚未判決確定,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本件再審聲請即屬於法不合,而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