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訴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易字第6號原告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發布通緝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裁定本件對於被告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