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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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06號上訴人即原告漢勝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