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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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