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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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告 何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0,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周曉羚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元)起始日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給付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65,736元65,736元2利息37,428100年1月1日113年4月8日(13+99/366)1574,503元合計140,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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