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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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 李華山 被告美福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毓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5,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