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76號聲請人 郭金灝 代理人 陳人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或憑證,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八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76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號││││││├─┼───────┼──────┼───────┼──┼───┤│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3│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998.94│││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