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林秉弘 代理人 李姮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民國)│(民國)│(新臺幣)││││││││││││├──┼────┼─────┼──────┼──────┼──────┼─────┼──┤│001│聯釿工業│空白│101年5月18日│101年7月30日│1,850,000元│TS681088││││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紅琴 │││││││││)、周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