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43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七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建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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