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張夷君 被告 林沂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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