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榆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87號、第14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68號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榆承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案尚有應調查事項,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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