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簡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抗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
5月8日所為96年度士交簡字第17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刑事簡易判決於民國96年2月14日送至被告甲○○住所地臺北縣永和市○○路○○號4樓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而於同日將判決書正本寄存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故上訴期間應自96年2月24日起起算10日,另加上在途期間2日,應於同年3月8日屆滿,惟被告竟遲至96年4月2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乃駁回其上訴。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於95年8月間即自戶籍地永和市○○路○○號4樓搬至租賃之永和市○○路○○○巷○○號5樓,並向書記官陳明,但送達地址竟錯置為永和市○○路○○○巷○○號6樓,致使未能完成送達,故原判決送達顯然不合法,伊是到96年4月19日接獲執行書記官通知始知遭受有罪判決才去領取判決書等語。
三、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固為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前段所明定,惟應以合法送達為前提,上訴期間始能起算。又刑事文書之送達,除刑事訴訟法第六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137條第1項及第138條定有明文。所謂住所,即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之謂;所謂居所,乃以暫時目的所居之場所。故倘應受送達人未實際居住於其原住居所,縱令其戶籍登記尚未遷移,揆諸首揭規定,仍不得於原處所為補充送達,倘未送達於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將文書付與他人代收者,應不生送達之效力。應於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該訴訟文書時,始生送達之效力。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抗字第452號裁定、93年臺抗字第393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固於96年2月14日送至抗告人即被告甲○○之戶籍地臺北縣永和市○○路○○號4樓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而於同日將判決書正本寄存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至另寄至抗告人甲○○於偵查中誤陳之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6樓地址者,則因地址欠詳不能送達遭退回),又抗告人96年2月14日時仍設籍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4樓,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據,但據抗告人陳稱:95年8月時透過仲介已將臺北縣永和市○○路○○號4樓房屋賣給第三人,乃承租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5樓,因為文化路的房子只是暫時居住,還要再搬到第三處,所以就拜託買受人同意伊繼續設籍在保安路的地址等語(見本院96年12月3日訊問筆錄),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據(出賣人為抗告人之妻),再觀諸抗告人提出之96年2月份之信用卡帳單所載送達地址,亦為「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5樓」乙節,核與抗告人所陳之情相符,堪信抗告人於上揭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96年2月14日送達至其戶籍地時,異議人確實並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故該戶籍地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處所為寄存送達。如為寄存送達,應於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該訴訟文書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故抗告人雖於96年4月2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章蓋於聲明上訴狀可稽,但抗告人係因執行書記官通知始於96年4月19日始悉已受有罪判決,此為抗告人屢稱在卷,經本院電詢執行科書記官結果,亦稱:有於96年4月19日以電話聯繫被告太太通知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到時即稱送達不合法,已提起抗告等語,而抗告人迄今確實亦仍未向寄存機關領取本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故應認抗告人係於96年4月19日始收受第一審刑事簡易盼決,則抗告人於96年4月24日提起上訴,仍應認其係在法定期間之合法上訴。原裁定以抗告人逾越上訴期間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有未洽,應予撤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4項、第5項、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汪梅芬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