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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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蔡閃
林麗雯 張詠晴 張詠綸 訴訟代理人 劉華真 律師被告 胡儷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