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88號聲請人 宋宜錞 (即 宋文凱 之繼承人)
宋宜霖 (即宋文凱之繼承人)
宋彥甫 (即宋文凱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慧津 (即宋文凱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傅慧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簡如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