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7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乃強選任辯護人楊適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