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8號債權人 周月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永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票號:CISA0000000、CIUA0000000支票兩紙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