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85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2年度繼字第1180、1064、81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