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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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全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全聲字第3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威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亦為假處分所準用,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票據債權,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97年度裁全字第1528號)後,迄未起訴,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假處分裁定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為證,復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閱屬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