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丙○○之親屬系統表。包含:
㈠父母、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因親屬會議成員須由5人組成,聲請人僅呈報 陳平陳湘俊蘇阿分 等3人為親屬會議成員;從而,聲請人應另行提出被繼承人丙○○之相關親屬2人為其親屬會議成員。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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