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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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537號債權人 劉瑾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玄真武信眾管理委員會即觀世音信眾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玄真武信眾管理委員會即觀世音信眾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未明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