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李世清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國慶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3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