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徐千惠、張文毓、李家慧、詹慶堂、蘇嘉豐、 黃鈺純 於聲請人另案聲請迴避中,未依法自行迴避,違背憲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仍枉法參與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51條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有系爭事件裁定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自無權為本件聲請。另聲請人聲請法官張文毓、李家慧、詹慶堂、蘇嘉豐、黃鈺純迴避部分,上開法官並非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人以非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有迴避事由,聲請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顯屬無據。聲請人聲請法官徐千惠迴避部分,則因系爭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民事裁定附卷可查,而聲請人遲至同年12月15日始具狀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系爭事件終結之後,該案件業已終結而無應執行職務之虞,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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