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七號聲請人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巖 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四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主張為真實。雖其於前訴訟程序曾受訴訟救助,惟其效力不及於本件再審程序。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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