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決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四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六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其提出之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並不足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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