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351號債權人人山大庭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焯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桂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已定相當期限催告之釋明資料。
㈢王焯欉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