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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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債權人 黃文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丁富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標的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㈡確認原因事實(聲請記載102年4月施工之工程款,但原因
事實記載「本人自104年3月承攬」,聲請本案時尚未到該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