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債權人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林光輝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債務人名稱欄內記載光信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林光輝,且債務人資料欄內另列出法定代理人林光輝),若是,並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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