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超羣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7,372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1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天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