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卓義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義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義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卓義倫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①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②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然查受刑人於107年11月7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將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見本院卷第15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受刑人卓義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09.07│105.10.11│105.10.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386號│字第2386號│字第238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106年度簡字│106年度簡字││實││第159號│第159號│第159號││審├──────┼──────────┼──────────┼──────────┤││判決日期│106.02.15│106.02.15│106.02.15│├─┼──────┼──────────┼──────────┼──────────┤│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106年度簡字│106年度簡字││決││第159號│第159號│第159號││├──────┼──────────┼──────────┼──────────┤││判決│106.03.06│106.03.06│106.03.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23號│第2423號│第2423號││├──────────┴──────────┴──────────┤││(編號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受刑人卓義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10次)│├────────┼──────────┼──────────┼──────────┤│犯罪日期│105.11.08或105.11.09│104.10.04│104.01.25、104.02.25│││││104.03.08、104.03.30│││││104.03.14、104.03.22│││││104.03.26、104.04.28│││││104.05.01、104.05.0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6年度撤緩│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86號│毒偵字第14號│第743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106年度簡字│106年度上訴字││實││第159號│第1026號│第1932號││審├──────┼──────────┼──────────┼──────────┤││判決日期│106.02.15│106.05.31│107.03.27│├─┼──────┼──────────┼──────────┼──────────┤│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106年度簡字│107年度台上字││決││第159號│第1026號│第2715號││├──────┼──────────┼──────────┼──────────┤││判決│106.03.06│106.09.12│107.07.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23號│第5580號│第4530號││├──────────┴──────────┼──────────┤││(編號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受刑人卓義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2次)│├────────┼──────────┼──────────┼──────────┤│犯罪日期│104.05.05│104.04.15│104.02.14、104.04.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37號│第7437號│第74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實││第1932號│第1932號│第1932號││審├──────┼──────────┼──────────┼──────────┤││判決日期│107.03.27│107.03.27│107.03.2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決││第2715號│第2715號│第2715號││├──────┼──────────┼──────────┼──────────┤││判決│107.07.04│107.07.04│107.07.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30號│第4530號│第4530號││├──────────┴──────────┴──────────┤││(編號6-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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