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00號債權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因與債務人 楊進財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新臺幣500萬),約定之償還方式為按期付息,到期清償本金,本金清償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故本件本金500萬清償期未屆至,請依授信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之約定,提出已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含回執)。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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