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債權人 張陳 含少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長慶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長慶向債權人承租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建造門牌為嘉義縣○○鄉○○村○○街○○號之房屋,租金每年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第三人張長慶已積欠租金3年未繳納,而第三人張長慶已於民國(下同)42年12月3日死亡,請准對第三人張長慶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其將所有之系爭土地出租於第三人張長慶建造房屋,惟本件債權人取得系爭土地時(96年8月4日),第三人張長慶應已死亡,此有債權人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及除戶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債權人與第三人張長慶間應無法成立租賃契約。債權人主張第三人張長慶之繼承人給付租金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