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宋來
陳誌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70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