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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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25號原告 黃玉恩
林光益 蔡天送 林耀明 蔡明財 周黃春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李佑均 律師 程居威 律師複代理人 華育成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下午四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11年6月3日上午11時宣示。
惟查,本院前開指定宣示判決期日,適逢端午節放假日,為政府機關休息日,故原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111年6月6日下午4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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