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凃全弘 被告 陳一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敏玲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