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債權人 華柏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桃園市○債務人 蔡亞琳 債務人 吳忠韋
一、債務人蔡亞琳應向債權人給付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忠韋應向債權人給付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聲請對債務人蔡亞琳、吳忠韋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本金新臺幣40萬元,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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