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夏采婕林瑩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3/2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98/3/3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1/11,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何尚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瑩霞│自95/1/12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20992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瑩霞│自95/2/1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09922││││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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