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張貴瑛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貴瑛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苗栗縣;又債權人雖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亦承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已於114年1月20日退保。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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